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