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3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