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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哺(集)乳室,為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措施如下:一、雇主…
-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一)靠背椅。(二)…
-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4條 …五十萬元。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前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
-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6條 …劃及設置之妥適性。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三、受僱者子女需要送托人數與實際送托人數之比率。四、收托費用降低幅度。五、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六、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
-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7條 …實施計畫。二、托兒設施:(一)申請書。(二)實施計畫。(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三、托兒津貼:(一)申請書。(二)實施計畫。(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四)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3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4-1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7條 …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 行政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
- 行政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 行政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5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行政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6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 行政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 行政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8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工作平等會應依本辦法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除得逕提訴願外,得於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8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9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
- 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8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