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2條 法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2條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