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8條 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8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