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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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第5條 …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五、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及管理。六、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訓練之規劃及推動。七、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八、勞動條件宣導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九、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之受理及管考。十、其他有關…
  2.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條 …起重機,應在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勞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以下合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7條 …全技師資格。(二)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7條 …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
  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7.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三、曾任勞動檢查員,經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所定之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者。四、曾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具有相當資格者。前項職前訓練…
  8.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9條 代檢業務各級主管,應具曾任勞動檢查員或代檢員,並從事相關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工作五年以上之資格。
  9.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條 …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三、勞動檢查員:指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四、代行檢查員:指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
  10.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8條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9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專業訓練。前項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13.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勞動檢查員有違…
  14.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2條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3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16.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1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5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
  18.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6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19.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20.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2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第一項之勞動…
  21.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3條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陪同人員適用之。
  22.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5條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
  23.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7條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24.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8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9條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26.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3條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拒絕…
  27.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前條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查職務。但特殊情況,經勞動檢查機構敘明理由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29.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30.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事前完成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之登錄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