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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9條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專業訓練。前項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0條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 第11條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
- 第12條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
- 第14條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
- 第15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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