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11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