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13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第13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