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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15條 …導事項。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十、關於水陸地…
  2.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資產課職掌如下: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二、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三、安置計畫之執行。四、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五、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六、需用土地之租賃。七、不動產經營及處分。八、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
  3.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其他有關安全事項,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簽章後,置於土石採取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場所,供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參閱,及供有關機關人員查核。五、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於每日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後對作業場所實施安全檢查及採行必要之安…
  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設之礦場安全日誌,應置於礦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處所,供礦場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隨時參閱。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依第十四條規定記載礦場安全日誌;其應載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2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按產業園區徵收私有土地同一地價區段原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補償地價…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
  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5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擴展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計價方式,按一般公有財產計價標準計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擴展計畫,應向…
  8.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9.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外,其餘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
  10.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使用者,亦同。經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河川公地使用費。
  11.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12.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河川公地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
  13.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14.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15.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範圍)公地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
  16.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經許可使用之排水設施範圍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
  17.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18.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排水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之臨陸面,即堤後。六、堤外:指堤防之臨水面,即堤前。七、河川公地:指河川區域內已登記及未登記之公有土地。八、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九、河防建造物:指以維護河防安…
  2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9條 …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2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7條 …整復;未依所定期限整復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分,該河川公地如符合許可要件者,管理機關得指定期限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
  2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1條 河川公地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且書件齊全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一、收件在先者。二、送達日期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前項行為屬種植使用時,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
  2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2條 …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規定時,駁回其申請案。位於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案經依前項審查認為符合規定者,應於申請人繳清使用費和保證金後,始發給使用許可書。
  2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關通知期限內補辦許可者,應依本法裁處。前項補辦許可申請屬河川公地使用者,管理機關應於許可前追繳使用期間之使用費,但使用期間超過五年者,以五年為限。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行為於許可…
  2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4條 …期者,加蓋展期使用戳記,並以二次為限。第一項之申請使用為河川公地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為種植使用者,不得超過五公頃;其為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
  2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0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27.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編定之申辦。三、土地徵收(含一併徵收及協議價購)與撤銷徵收、公地撥用及撤銷撥用作業之規劃。四、公共管線、橫交設施、立桿、布纜申請之設置或挖掘許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之收取。五、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之督導。六、路權…
  28.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4條 …機關之登記,如與該路養護權責機關不一致且不易分割變更時,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其土地管理機關得維持從來之登記,免辦分割或變更。
  29. 行政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土地登記簿謄本是否與設班用地相符之審核。三、水利單位-河川公地或水利地使用之審核。四、消防單位-有關建物等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五、環保單位-環境保護等之審核。六、農政單位-農業用地有無影響鄰地使用、灌溉排水之審核。七、…
  30.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相關設施,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一併辦理預告登記予該公地管理機關,並於辦竣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登記謄本送該公地管理機關備查;其所需費用由機場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