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法規: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