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