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收費基準如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