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母法 第8條 機場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一併辦理預告登記予該公地管理機關,並於辦竣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登記謄本送該公地管理機關備查;其所需費用由機場公司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