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4條 法規: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44條 高架公路下方之平行道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交流道區或在公路兩側附設之側車道,其土地管理機關之登記,如與該路養護權責機關不一致且不易分割變更時,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其土地管理機關得維持從來之登記,免辦分割或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