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路之連接點為分界點。前項交流道設於相交公路之外,另以匝道聯絡道與相交公路銜接而不構成公路系統者,該匝道聯絡道由交流道主管機關一併養護管理。通過交流道區不與匝道銜接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應由該路原主管機關養護管理。兩路相交所設之槽化區,其養護管理得依第一項劃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