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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二、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犯保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保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三、法治教育宣導。四、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五、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
  2.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款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由法務部每年依下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及犯保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以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各款規定金額估算之,並由其指定之…
  3.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6條 …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5.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5條 本法所稱保護機構,指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6.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保護基金,指依本法捐助、捐贈及提撥,而由保護機構保管運用之資產及其收益。
  7.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一、證券交易所。二、期貨交易所。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七、期貨商業同…
  8.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8條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保護機構業務之指導、監督、財務之審核、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
  9.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9條 保護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保護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事務所所在地。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五、董事、監察人之產生方法、資格、人數及任期。六、事務單位之組…
  10.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0條 保護機構應於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之…
  11.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0-1條 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情事,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
  12.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1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13.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5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第…
  14.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15.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7條 保護機構為處理下列情事,得請求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一、依本法規定提出之調處案件。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未受償債權之償付。三、…
  16.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8條 保護機構為利業務之推動,應設置保護基金;保護基金除第七條第二項之捐助財產外,其來源如下:一、各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之款項。二、各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
  17.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0條 …: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之孳息…
  18.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有下列情形時,保護機構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之:一、證券投資人於所委託之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或委託該證券商向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請求履約…
  19.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2條 …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組織及調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5-1條 …於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經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者,調處委員得審酌情形,依申請人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調處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之方案,應經調處委員三人以上…
  21.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6條 調處成立者,保護機構應作成調處書,併同調處事件卷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送請保護機構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定。法院因調處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定者,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
  22.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8條 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證…
  23.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8-1條 法院為審理保護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24.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9條 …或仲裁庭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承受訴訟或仲裁。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起訴或提付仲裁後,因部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或仲裁。
  25.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1條 保護機構就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或仲裁行為之權。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前項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證券投資人或期…
  26.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2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
  27.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3條 保護機構應將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28.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4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法院得就保護機構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29.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5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裁判費。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勝訴確定者,預繳之裁判費扣除由其負擔之費用後,發還之。前項暫免繳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
  30.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6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