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1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