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一、證券交易所。二、期貨交易所。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八、各證券金融事業。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