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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4 頁- 行政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9條 …,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2條 化學液體之乾舷與穩度依左列規定:一、最小乾舷得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但與該勘劃有關之吃水不應超過本規則另行規定之最大吃水。二、在所有航海狀況之穩度,應經認可。三、在計算各種載重狀況下消耗性液體之自由液面效應時,每一種…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3條 由乾舷甲板下空間或由乾舷甲板上裝有風雨密門之船艛或甲板室內經由外板之排洩管,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之有關規定裝閥。但閥之選用係依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一個自動止回閥,附有由乾舷甲板上有效關閉之裝置。二、由夏期載重線…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9條 …起計之高度,除經航政機關考慮該船航行之水域、甲板開口之大小、乾舷與關閉裝置、漁船之活魚艙口及作業之需要得准降低外,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一)在距岸二十浬以外之沿海區域航行或作業之小船為三百毫米。但漁船得為一百五十毫米。(二…
-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8條 水翼船翼航時之最大載重及浮航時之最小乾舷應經航政機關核定,不得超過其限制。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7條 氣墊船利用氣墊航行時之最大載重及浮航時之最小乾舷,應經航政機關核定,不得超過其限制。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2條 船舶之乾舷與穩定應依左列規定:一、最小乾舷得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但與該勘劃有關之吃水不應超過本規則所允許之最大吃水。二、在所有航海狀況及在裝卸貨期間之穩度應達認可之標準。三、在計算各種載重狀況下消耗性液體之自由液面…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3條 由乾舷甲板下空間或由乾舷甲板上裝有風雨密門之船艛或甲板室內經由船殼外板排洩之管,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之有關規定裝閥,除非閥之選擇符合左列之一規定:一、一個自動止回閥,附有由乾舷甲板上有效關閉之措施。二、由夏期載重線至排…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條 …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後,應即指派檢驗人員上船檢查,經檢查合格計算乾舷後勘劃載重線,並發給載重線證書。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條 …載重線位置。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認可,應將理由連同該船圖說及乾舷計算書等,送航政機關核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條 第二章各條之規定適用於所有勘劃最小乾舷之船舶,如船舶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並經驗船機構對船舶安全情況認為滿意時,得准予放寬其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條 本規則所稱平甲板船,指乾舷甲板上無船艛之船舶。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所稱船艛,指乾舷甲板上之有頂建築物,其寬度伸至船之兩舷者;或其兩側外板至舷邊之距離少於模寬(B)百分之四者。船舶之高艉甲板亦以船艛論。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1條 本規則所稱船艛高度,謂船艛甲板樑上緣至乾舷甲板樑上緣於舷邊處之最小垂直高度。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3條 …高平均吃水線。亦即依據本規則各種情況及季節情形所核定在船舯部乾舷之最低值。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4條 本規則所稱乾舷,指於船舯甲板線上緣向下量至相關載重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前項乾舷之單位以公釐計。核定夏期乾舷及各載重線間之距離時,公釐數以下之數字以四捨五入方式處理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5條 本規則所稱乾舷甲板,指船舶最上層全通之露天甲板,其露天部分之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關閉設施,其下方兩舷各開口亦均設有永久水密關閉設施者;若船舶之乾舷甲板並非連續,其自露天甲板較低部位所引與較高部位甲板平行之一假設線,得視為…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6條 本規則及乾舷表內所稱船長,指於距龍骨上緣為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量得水線長度之百分之九十六;或為該水線自船艏柱前端至舵軸中心線之長度,兩者相較,以長者為準,當艏柱在該水線以上之外形為向內凹時,該水線長度及艏柱之前端,均應…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0條 本規則所稱模深,指自龍骨上緣至船邊乾舷甲板樑上緣之垂直距離。其單位為公尺。木船或鋼木合構船,模深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船舯切面底部形狀為向內凹者,或有特厚之龍骨翼板者,模深應自船底之平整部分向內延長與龍骨之邊相交之點量…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1條 本規則用以計算乾舷所稱之乾舷船深,以D表示之,其單位為公尺,為船舯部模深與乾舷甲板緣板厚度之和。若乾舷甲板敝露部分覆有包板時,應再加以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值。T(L-S)/LT為甲板開口以外敞露甲板包板之平均厚度。S為第…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2條 …徑大於船寬百分之四之弧形舷緣者,或其頂側為不常見之形狀者,其乾舷船深D得以下述假想船舶之乾舷船深測計之。此假想船舶為船舯剖面具有垂直頂側,並有與實際船舶相同之樑拱高度及相同之頂部截面面積。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6條 …線標記,是否與證書上所載相符。二、船身及船艛,有無變更或影響乾舷之計算。三、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四、依第十一條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0條 按本規則所勘劃乾舷之相當吃水下,該船船體結構之強度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2條 …舷外板上之水平橫線長三○○公釐、寬二五公釐,該線之上緣應位於乾舷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伸與船殼板表面外緣相交之點;舯部甲板覆有部分木甲板時,則該甲板之上緣應位於木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長與船殼板外表面相交之點。甲板線亦可以船上其…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3條 …垂直下方,自此橫線上緣至甲板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即為所勘劃之夏期乾舷值。(詳圖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 …交點相合。自此橫線上緣至甲板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即為所勘劃之夏期乾舷值。(附圖三)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0條 當船舶勘劃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而致載重線位於或低於依本規則勘定之最小乾舷之最低季節載重線時,僅將夏期及淡水載重線標示即可。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5條 …船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船材尺寸,未曾變動並不致影響其原乾舷者,得在該船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新證未能即時換發到船時,將原證書予以簽證延長。但延長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5條 …器間開口及通風位置等,應區分為左列兩種位置一、第一位置、位於乾舷甲板及高艉甲板暴露部分上者;及自垂標起至船長四分之一處之船○甲板暴露部分上者。二、第二位置、位於距艏垂標四分之一船長以後之船艛甲板暴露部分上者。位於第一及第…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9條 鍋爐艙風口緣圍、煙囪或機艙通風筒緣圍位於乾舷甲板或艛甲板暴露部位上者,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風口緣圍之開口處並應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堅實氣候密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