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9條 法規: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結構部分 › 第五節 安定度 第19條 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