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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除履帶式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應具有於行駛方向為水平且堅固地面上,左右方向傾斜三十度時,不致翻倒之左右安定度,並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在無負載狀態下。
但燃料、潤滑油、冷卻水等均為滿載,並裝有運轉所必需之設備及裝置等。
二、伸臂中心線之鉛直面與起重機行駛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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