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
- 第2條本規則用詞釋義如下:一、氣墊船:指利用船艇內連續不斷鼓風所形成之空氣墊,對其下方水面所產生有效反作用力,使船身自水面昇起…
- 第3條氣墊船之檢查、查驗、丈量、發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氣墊船在國外建造、取得或改建者,其檢查丈量應由船舶所…
- 第4條氣墊船以水下螺槳推進,其舵恆潛於水下,經申請航政機關試航後證明能適當控制其航向者,得酌准放寬其規定。但以不超過試驗認可之…
- 第5條氣墊船之營運區域、航線、風浪之限制、晚間禁止航行之時刻、靠泊站及其安全設施,應檢送圖說報請航政機關核定。氣墊船營運區域或…
- 第6條氣墊船除因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靠泊站以外之海灘裝卸貨物及上下乘客。
- 第8條(刪除)
- 第9條氣墊船非用於水面航行者,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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