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國際間船舶之載重線圈,係一外徑三○○公釐、寬度二五公釐之圓圈,與一長四五○公釐、寬二五公釐之水平橫線組合而成,該橫線上緣中點與圓圈之中心相合,圓圈中心位於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自此橫線上緣至甲板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即為所勘劃之夏期乾舷值。
(詳圖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船舶載重線之勘劃,依左列情況定之:一、船舶貨載及壓載等之情況應使該船具有足夠之穩度,並應避免該船結構產生超額之應力。二、…
- 第40條按本規則所勘劃乾舷之相當吃水下,該船船體結構之強度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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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之載重方框,係一正方形,位於船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其外對角線之長為三百毫米、寬為二十五毫米,與一長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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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方框中心向艏五百四十毫米…
-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船舶依本規則勘劃木材載重線時,除一般載重線外,應另增劃木材載重線,亦以水平橫線標示,該等橫線長為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
- 第48條客船除依本規則之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第五章之規定增劃艙區載重線。
- 第49條船舶如因其性能、營運或航行之限制,不需用某項季節載重線者,得免予勘劃。
- 第50條當船舶勘劃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而致載重線位於或低於依本規則勘定之最小乾舷之最低季節載重線時,僅將夏期及淡水載重線標示即…
- 第51條帆船之載重線僅需標明淡水載重線及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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