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模深,指自龍骨上緣至船邊乾舷甲板樑上緣之垂直距離。
其單位為公尺。
木船或鋼木合構船,模深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船舯切面底部形狀為向內凹者,或有特厚之龍骨翼板者,模深應自船底之平整部分向內延長與龍骨之邊相交之點量起。
具有弧形舷緣之船舶,其模深係量至甲板模線與船側模線延長線相交之點,此等延長線使該船具有方角舷緣之形狀。
若乾舷甲板為階式者,其高出部分之甲板延伸至超高模深測量點時,模深之測量應量至較低部分之甲板與較高部分之甲板平行之延長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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