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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召集人兼委員之指定及委員之指派、推薦及聘任,均應綜合考量候選人選之學識、專業、經驗、品德、操守及參與熱忱後,審慎選擇適當之人。地方法院院長指定召集人兼委員者,應從…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聘書。審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地方法院發給聘書時起至所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使用年度終了為止。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採取適於該階段之合理查證方式,無庸窮盡一切調查手段。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寄發本法第二十條之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之人已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於複選名冊使用年度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二、備選國民法官經法…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審核小組依本法第二十條之備選國民法官申告內容,認為有再次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必要者,得再為審查。審核小組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備選國民法官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得將其由複選名冊…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法院於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得先寬估人數並依抽選之次序或其他隨機方法編定通知到庭之序號(以下簡稱通知序號),再依序號通知候選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前項情形,法院認已依通知序號通知足額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無庸通知其餘候選國民法…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表明於本案審理期間拒絕參與審判之意思,且經法院審核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候選國民法官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或有具體情事足認無法按戶籍地通知到庭之情形,且查無其他聯絡方式,法院認其實際住居所不明,顯難有確實方法通知其到庭參與選任期日程序者,得不予通知其到庭。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要時,得具體考量下列事項,審酌依何種方式隨機抽選出符合資格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較可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效率與經濟: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二、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狀況。三、預定詢問之方式、問題數量及內容。四、檢…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定不選任者。二、於選任程序期日到庭,並表明如再次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無論如何均不願再到庭者。三、經以其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被除名或裁定不選任,且法院依其拒絕參與審判之理由,認為重新踐行選任程序後,亦以不參與…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除本細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之。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不製作送達證書且不辦理寄存送達…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事由者,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審酌其繼續執行是否適當;其違規情節嚴重者,得依法科處罰鍰;涉及犯罪行為者,並應依職權向該管檢察官告發。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法院為審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應調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提出之證據,或依其聲請調查必要之證據;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前項證據調查程序,不公開之。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除先給予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外,並得向其詢問必要事項。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為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得請求知悉其涉及解任情形之原因事實與理…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前條第…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裁定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認定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不受其主張條文之限制。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實聲請解任同一國民法官、備位國…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法院得向聲請辭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詢問必要事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聲請辭任之情形,準用之。對於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辯護人得陳述意見;法院應…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法院應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之;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准檢閱、抄錄或攝影,或以遮隱部分資訊或其他方式限制之:一、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8條 法院知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之情形,應即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必要之保護措施;又按其情節,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作,於其職掌範圍內運用行政指導、宣導措施或其他適當方式,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公正、中立、客觀,並維護參與審判國民之權利。司法院、法務部應共同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以實現前項目的。媒體之公會組織得致力於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