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第四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通知及除名 第58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表明於本案審理期間拒絕參與審判之意思,且經法院審核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得不待通知,逕行予以除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