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認有無以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進行程序之必要時,得具體考量下列事項,審酌依何種方式隨機抽選出符合資格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較可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效率與經濟:
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二、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狀況。
三、預定詢問之方式、問題數量及內容。
四、檢察官、辯護人對於程序進行方式之意見。
五、其他選任期日程序進行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