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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5條 …效益及政府效益。三、市場。四、技術。五、財務。六、法律。七、土地及設施取得。八、環境影響。九、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十、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十一、其他。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
  2.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6條 …審。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程序辦理之初審通過者,為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之案件,不以一人為限;為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之案件,以一人為限。
  3.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7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4.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8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審核前條第一項投資計畫書,並將核定後之投資計畫書,納入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提出之投資契約草案,續行辦理議約事宜。
  5.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9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其經主辦機關核定投資計畫書後,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次日起,按核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依法興建、營運。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一年…
  6.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核定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擬訂公開徵求內容。前項公開徵求內容,應依個案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案名。二、公共建設目的。三、可行性評估報告摘要及初審結果摘要:…
  7.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2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公開徵求申請人及通知初審通過者依公開徵求內容,於一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擬具投資計畫書提出申請。
  8.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3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評定方式。二、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款優惠條件。三、就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
  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3條 …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11.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
  12.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6條 …應按眷村分布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採整體分區規劃,並運用既有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或價購土地,依規定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集中興建住宅社區。興建住宅社區之土地,以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限。前項單…
  1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8條 …定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四條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經費支應。前項土地因市場狀況未能及時處分得款時,應由改建基金依實際需求融資墊付之。
  1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9條 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價之收入編列;歲出之編列除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外,其餘部分為改建基金。前項歲出部分所列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在未支用前…
  1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0條 …一項得款未能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時,得以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以收支併列之方式,循預算程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
  1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1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主管機關自行改建外,得按下列方式處理:一、獎勵民間參與投資興建住宅社區。二、委託民間機構興建住宅社區。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興建國民住宅。四、以信託方式與公、民營開發公司合作經營、處分及管理…
  1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2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18.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3條 …運用後之收益。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九、其他有關收入。
  1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4條 …如下: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五、融資貸款利息…
  2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5條 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之資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21.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7條 …需要,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
  22.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8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2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9條 …必需與鄰地交換分合者,經雙方同意後,報其上級機關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2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0條 …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
  2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3條 …知搬遷之日起,六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4條 …交換。前項禁止處分,於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為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
  2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7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28.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8條 …建之眷村,依國防部原規定辦理。但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其土地計價標準如下:一、有原眷戶原地改建眷村,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繳地價。二、空置及分期規劃建宅眷地與已核定遷村尚未騰空之眷地,其土地價款一次繳清者,…
  29. 行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更正案件之欠稅及退稅清理。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申報收件、申報與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及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十、其他有關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項。
  30.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 第7條 地方稅及徵課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地增值稅、娛樂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地方自治稅課、工程受益費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二、國稅與地方稅徵課管理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三、共用性應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