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7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7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