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7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社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