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1-1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1-1條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