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2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