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3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評定方式。二、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款優惠條件。三、就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擇優評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