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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2條 …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二、系爭財產: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告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後,申請人得據以申請回復權利之標的。
  4.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5.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0條 …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1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5條 …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二、受調查之財產及其權利現狀。三、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事實及理由。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五、本會之名稱。六、發文字號及年、月、日。七、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
  1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9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為實現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於非委員會開會期間,如遇有迫切且應立即處理之事項,主…
  1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6條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1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得以書面命其補正或補充說明,並載明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之法律效果。
  1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3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得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許可處分該財產:一、就該財產為重大修繕所成立之勞務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二、就該財產所成立之行政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三、政黨、附隨組…
  17.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2條 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依…
  19. 行政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6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20. 行政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第6條 …願法辦理。前項案件經審查、研討、研究或調處後,得成為議案,其處理要點另定之。
  21.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4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立法委員列席說明。立法委員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22.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7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
  23.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9條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四、聲請提審事件。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
  2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2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法律問題之研究。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前項規定,於未設庭…
  3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