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6條 法規: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類別:行政 › 臺灣省政府 › 組織目 第6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