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9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19條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