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3 / 200 頁- 行政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及金額作成憑證,由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醫療財團法人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 行政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行政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4條 …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 行政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 行政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主管人員核准,得予以銷毀。
- 行政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 行政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6條 …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各該設置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
-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5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
- 行政聽力師法 第15條 聽力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聽力師法 第25條 聽力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聽力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行政聽力師法 第26條 …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 行政聽力師法 第29條 聽力所容留未具聽力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行政聽力師法 第31條 …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三、從事助聽器驗配工作之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為執行聽覺輔助器驗配,從事聽覺輔助器評估調整所必要之聽力測試。但於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依醫囑為之。聽力師從事前項第三款業務時,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8條 …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
-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條 …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5條 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7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8條 …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9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0條 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2條 …鏡之配鏡。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3條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4條 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5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6條 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7條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