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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1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
  2.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第7條 …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二、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規劃及執行。三、職業傷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四、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五、職業災害勞工通報與重建之個案管理規劃、推動及督導。六、職…
  3. 行政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8條 …光保育觀念。三、辦理觀光保育教育解說或管理人員相關訓練。四、調查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等資源工作。五、其他有助於推動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之保育工作者。
  4.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2條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
  5.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6條 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6.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7條 …解委員會開會時,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受指派調查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委員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
  7.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3條 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
  8.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4條 …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9.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5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1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3條 …六、土地開挖行為:工程完成後無有體物留置之開挖行為,包括地基調查鑽孔、抽降地下水、地下構造物之拆除等。七、現況測量: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結構體、線形及淨空之情況所作之測量。八、現況調查: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結構體裂縫、滲漏水…
  1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7條 …、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地基調查鑽孔。五、障礙物之堆置。六、抽降地下水。七、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八、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九、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十、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前項各…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9條 …應標明與捷運設施之相關位置。三、開挖支撐系統設計圖。四、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五、開挖穩定性分析。六、分級規範界線圖。七、開挖及高空吊掛作業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八、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監測儀器配置、監…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2條 …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及現況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捷運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前項行為,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辦理之。第一項…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6條 起造人於進行第十二條第一項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第十三條安裝監測儀器前,應先向捷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 …:一、參與會勘之機關名稱、會勘地點及時間。二、現況測量及現況調查之檢視結果紀錄。三、應改善部分之說明。四、其他必要事項。起造人依據會勘紀錄改善完畢後,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再次會勘。
  16. 行政工會法 第5條 …糾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17.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第3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18.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第5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計。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千三百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限,並…
  19.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第8條 …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常務裁決委員出…
  2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協助之。
  21.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3條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傷病認有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一、實地訪查。二、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被保險人病歷。三、洽詢被保險人主治醫師或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意見。四、洽請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
  22.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23.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2條 …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24.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1條 …審理,其職責如下:一、追蹤裁決案件之進度。二、檢視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三、提出對裁決案件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之意見。四、提供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之諮詢。五、其他為促進裁決案件妥善審理有關事務。
  25.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9條 裁決委員會應公正進行裁決事件之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26.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2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四、通知…
  27.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3條 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
  28.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5條 …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裁決委員於調查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9.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7條 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三、裁決事件。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同意到場相關人員之姓名。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所為聲明或陳述之要點。六、證人之陳…
  30.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8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裁決委員會進行前項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