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8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第28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裁決委員會進行前項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