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