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5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裁決 第45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