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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4條 經常戰備階段,管制規定如下:一、軍事機關(部隊)依軍事需要,需使用公、民營機關(構)之市內交換(集線)機門號及電路時,應經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有關公、民營機關(構)租用。二、軍事機關(部隊)需長期使用公、民營機關(構)之…
  2.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6條 …民用之通信,得在無礙軍事通信原則下傳遞之。三、擔任戰術之任務部隊,需使用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設施時,得逕向當地之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協調撥用。四、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設施,發生故障時,其業務上必要之通信與重要政…
  3.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7條 …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得實施相互支援。
  4.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9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相互支援之範圍如下:一、國軍通信資訊系統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二、各公、民營機關(構)及所屬之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5.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0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機關(構)協議定之。
  6.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1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各項通信設施,不收取費用,並以使用救災應變及通信復原之工作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支援之時間,由雙方協議定之。
  7.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2條 …、公路之總機與公、民營機關(構)之交換機、集線機及軍事機關(部隊)之連絡線,運用聯合長途臺既設之中繼線轉接或視需要,自行佈設至對方。二、海巡總機視需要,得協調資電作戰指揮部各地區之通信中心總機,設置中繼線及連絡線。
  8.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3條 …軍用長途電路,由資電作戰指揮部辦理。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申請使用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電路,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辦理。
  9.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4條 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派遣之查線人員,查修通信線路時,必須佩帶查線證,以供查驗。前項之通信線路,指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所佈設架空、地下通信之有線、無線設備及其附屬器材。第一項之查線證,由…
  10.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5條 各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轉發查線證時,應將轉發所屬各單位查線證之數量及編號,列表送請國防部備查。
  11.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6條 經常戰備階段,軍事機關(部隊)因任務需要,軍用通信纜線必須附掛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電桿、橋樑、隧道、管道者,得免費附掛。但以纜線附掛之設施,可以負載,且不影響各公、民營機關(構)之業務執行。前項纜線附掛之限制因素、技術…
  12.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7條 應急戰備階段實施通信設施管制後,軍事機關(部隊)因作戰需要,附掛軍用通信纜線,得權宜處理之。
  13.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向前項所定軍事機關(構)提出:一、現役官兵或其配偶:其原屬部隊或遺族提出。二、退伍、除役官兵或其配偶:其遺族、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逾期不…
  14.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理國軍葬厝設施之相關事宜,得請求設施所在地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協助處理。受請求者,除有影響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外,不得拒絕。
  15.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7條 …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並邀請遺族、所在地機關(構)、部隊代表參加。
  16.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5條 …之;生活管理、訓練方式、測驗及淘汰之基準,由實施訓練之學校或部隊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
  17.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畫之核定。五、執行機關績效評鑑與考核。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部隊、軍事學校為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擬訂。二、預算之編列及轉分配。三、所屬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隸屬於主管機關以外機關之國軍官兵,其…
  18.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3條 …下簡稱列管軍品安全維護),國防部得指派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或協請相關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支援辦理。
  1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2條 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
  20.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設施,於完工驗結、帳務審核無訛後,由本部指定所屬機關、學校、部隊為管理機關,並以公務用財產列管。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7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軍事官長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8條 …官。二、警察長官。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四、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五、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參加作戰之長官或艦船長。前項軍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3條 …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裁…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4條 …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8條 …法行之。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其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0條 …,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1條 …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3條 …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