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6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五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 第26條 經常戰備階段,軍事機關(部隊)因任務需要,軍用通信纜線必須附掛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電桿、橋樑、隧道、管道者,得免費附掛。但以纜線附掛之設施,可以負載,且不影響各公、民營機關(構)之業務執行。前項纜線附掛之限制因素、技術要求及義務履行等,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