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1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四章 災害支援 第21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各項通信設施,不收取費用,並以使用救災應變及通信復原之工作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支援之時間,由雙方協議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