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2條 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