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國防部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價售,以成本價格,由符合第二條所定之人員,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承購申請,並定期審查以抽籤方式定之。前項抽籤作業,依申請人服役年資、近四年考績、勳獎及領有軍眷身分證之眷口數等評比分項,依配分比例核算所獲績分,並檢討以價售餘宅戶數之一定比例,建立抽籤人員名冊。零星餘戶承購作業應於抽籤期日二個月前完成公告。第二條所定之人員申請承購零星餘戶,以同區同一坪型為登記承購單位,每人每次限登記一單位。國防部辦理價售作業完成後,必要時得辦理第二次價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