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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56 頁- 行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及進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審查費│申請核發合格證│申請沿用、延伸│申請…
- 行政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3條 汽車進口者或製造者應取得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 行政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4條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一、申請表。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
- 行政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7條 申請驗證核章所檢具之車型合格證明登載製造或進口地區國家與完(免)稅證明書不符者,應檢具原車輛製造廠(商)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8條 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三、車型合格證…
- 行政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9條 因公務特殊用途進口車輛,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逕行辦理驗證核章。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6條 …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項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9條 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燃料製造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其生產之燃料始得於國內販賣;進口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1條 …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汽車召回改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7條 製造、進口、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應符合該化學製品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前項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8條 …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燃料成分、製造、進口、販賣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並令提供有關資料。依前項規定令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6條 …制設備種類、規格、效能、標識、認證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2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製造、進口或販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販賣、進口之許可內容、記錄、申…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7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召回改正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移動污染源製造者或進口商於移動污染源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該設備或設備總成上標示明顯可見不易毀損之辨識號碼或型號。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6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移動污染源上標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位置圖及標識,並加註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機車得僅標明其標識。
- 行政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第6條 製造、進口或販賣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其罰鍰額度如下:一、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二、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三、有…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以下簡稱燃料標準)外,並應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始得販賣及進口。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發之經營許可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且生產移動污染源燃料者。二、進口者:指取得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且輸入移動污染源燃料者。三、販賣:指製造者生產移動污染源燃料,藉由輸送儲存方式從事商業銷售…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進口者申請進口許可文件,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二、進口燃料種類、來源國家或地區及進口數量。三、燃料品質規格或成分內容之訂購文件。四、當次輸出地之…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進口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二、基本資料:公司名稱及住址、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地址。三、許可內容:進口之燃料種類、數量、品質及成品儲槽。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製造者、進口者應依許可文件之許可內容,販賣、進口燃料。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應對每批次燃料進行採樣檢測,並依下列規定記錄及保存樣品:一、記錄批次編號、成品儲槽編號、批次數量、出槽日期、檢驗日期、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等。二、檢測項目應依燃料標準之規定。三、採集之樣品應保存三十天。前項紀…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對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廠(場)區、成品儲槽、油庫、銷售地點或其他公私場所,查核相關資料或檢測燃料品質。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之燃料不符燃料標準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外,應將該批燃料來源、流向、庫存品及其改善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文件:一、經石油業目的主管機關廢止經營許可或勒令歇業。二、申請許可文件或申報文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三、販賣之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