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5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之燃料不符燃料標準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外,應將該批燃料來源、流向、庫存品及其改善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