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移動污染源上標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位置圖及標識,並加註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機車得僅標明其標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